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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2005-11-11 09: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4年2月16日)

发布部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1994年2月

 

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1992〕47号文件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教育(高教)厅(局)对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多数省(市、区)还对师范本科院校进行了检查评估。1993年第四季度,国家两委对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和抽查表明,各地各校认真贯彻国家两委[1987]国语19号、教师字011号文件精神,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师范院校培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纳入学校管理常规,把普及普通话同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结合起来,促进了师范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师范专科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进展。

但是,当前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距比较大,师生的普通话整体水平还不高。为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师范专科学校下一步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目标和时限。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下一步目标是:在巩固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包含量和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干部师生在校园内所有场合都说普通话;二是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都能达到二级(含)以上水平。

这个目标的要求是很高的,实现这个目标的时限,不同地区应有不同的要求。北方话区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的师范专科学校达标时限不应迟于1996年。上述地区以外的师范专科学校可以稍迟一些,但不应迟于1998年。国家两委已经提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时限,作为中小学师资培养基地的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的时限只能提前,不能推后。因此师范院校必须增强紧迫感,克服"差不多"等满足于现状的思想和种种畏难情绪,努力巩固现有成绩,再接再厉,常抓不懈,把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如期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目标。

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师范司即将下达《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暂名),作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今后实行过程管理和阶段性评估的依据。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两个重要文件的精神,使普通话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国家教委师范司1992年9月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和国家教委1993年3月颁布的《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是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志,为把普及普通话纳入师范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常规提供了保证,各校要认真贯彻,逐项落实,按照文件的要求调整现行的普通话课程和职业技能训练计划,现有适用的教材在统一教材起用前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充实和突出"教师职业口语"的特点。统一教材起用以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方言的特点编写补充教材和训练材料。

三、要加强普通话教学的科学性。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落脚点是如何大面积提高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加强普通话教学、训练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训练的方法,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要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必要的教学和训练时间;要注意培养学生把知识转化成能力的本领;要增加教学训练的实用性趣昧性,使教师口语课成为受学生欢迎的必修课;要注意培养一批普通话水平高的学生,使他们成为带动校园语言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的骨干力量。

四、进一步完善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规章制度。推广普通话是一种执法行为,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有关的规章制度,这是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重要保证。尚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学校必须重视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把学习、使用普通话的要求同师生的切身利益如教师职称评聘、教学评估、教师学生评优、毕业考核等挂起钩来。规章制度建立以后,要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

五、要进一步加强普通话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口语"正式设课以后,对普通话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和教学水平的要求更高、更严格。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口语一定要达到一级水平,各校对尚未达到要求的教师要加强培训,师资不足的要积极设法补充。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标准和工作条件等方面要对语音教师和其他教师一视同仁。要大力支持普通话和普通话教学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要及时应用到教学和训练中去。

六、各地语委办公室和教委高教处(师范处)要把对师范本科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纳入工作日程。本通知基本精神适用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对工作基础较好的师范本科院校可以部署实现普通话校园语言的任务。国家两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师范本科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尚未完成中师、师专省级检查评估的省、自治区,要在1994年上半年进行补查,补查结果要书面报告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师范司。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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