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2月20日)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四大以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社会发展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中学阶段是巩固学生在小学阶段初步形成的语言能力并使之继续发展提高的关键时期,因此,中学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重要阵地。但是当前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中,普通中学是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抓紧抓实,力争学校系统尽快形成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良性循环。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包括掌握和使用两个方面。
学生掌握普通话应做到:(l)能正确熟练读出《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2500个常用字和1000个次常用字的字音,正确读出学过的词语,会运用最低限度的轻声词、儿化词,掌握常见的语流音变;(2)初中学生能用普通话流利地有感情地朗读课文,高中学生能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流畅地自由交谈并养成用普通话思维的习惯;(3)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普通话书面语,作文中的词汇、语法合乎规范,高中学生在普通话书面语写作中基本上不出现方言词语;(4)能正确熟练地拼读和拼写音节,能借助汉语拼音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
教师和干部掌握普通话应做到:(l)能流利地说普通话,语文教师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并熟练掌握汉语拼音;(2)各科教师均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文教师具有教授普通话的能力和正音能力。
在使用普通话方面,干部师生应做到在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做到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对1946年1月l日以前出生的中老年干部教师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他们也要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
二、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
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做到师生按要求掌握普通话,在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第二阶段做到师生都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即在校内,干部教师同学生之间,学生同学生之间的交谈使用普通话。
各地区的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语委和教委、教育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加快步伐。总的要求是: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先于一般城市,城市先于农村,北方话区先于南方方言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城市普通中学,实现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4年和1996年;其他市、县的城镇普通中学,实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6年和1998年;农村普通中学争取到2000年实现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使用普通话。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普通中学要在2000年以前实现在汉语教学和其他需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各省、市可以先抓重点中学,取得经验迅速推广。省级和市级重点中学应比上述最晚时限提前达到要求。
三、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包括口语教学和书面语教学两个方面。不仅应重视语音的规范,也应重视词汇和语法的规范。汉语拼音是学习普通话和语文知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生产、科技应用的重要工具。中学语文教学要注意巩固学生在小学阶段学习过的汉语拼音,并运用汉语拼音帮助学生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初中语文教学要加强学生的朗读训练;高中语文教学要注重学生的写作训练,同时逐步提高学生自由交谈的普通话水平;教研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普通话教学的研究和指导。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使干部师生持久地做好普及普通话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是重要保证。普通中学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 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列入评选文明单位的条件。
2. 把普及普通话工作列入校长职责,校长应带头说普通话。
3. 把用普通话教学列为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列为在教学工作中评选先进的条件。要根据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对教师进行考核,其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教师业务能力和评聘语文教师职务的一项依据。
4. 说普通话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的要求,要把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之一。
5. 把普及普通话的宣传、教育、教学、培训、考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常规。校内应配备从事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计算工作量。
(三)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掌握和教授普通话的水平是普及普通话的关键。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贯彻原教育部1984年《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能力的培训纳入教师业务培训计划,解决好培训基地、师资、经费等问题。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培训工作。中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要由省、市、校分级负责,省、市主要负责为学校培训骨干,学校要依靠骨干对在职干部教师实施培训。
(四)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负责人分管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要重视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设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师生对普及普通话的认识。
四、制订、落实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接本通知后,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本地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评估,结合实际制订规划。1993年9月底前将评估情况和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规划书面报告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基教司。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